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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司法鑒定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
湘發改價服〔2016〕646號
各市州發改委、司法局,省直管縣發改局、司法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司法部、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于下放教材及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1199號)和《湖南省定價目錄》,現將《湖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和《湖南省司法鑒定收費標準》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湖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2、《湖南省司法鑒定收費項目目錄和收費標準》
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司法廳
2016年8月8日
附件1:
湖南省司法鑒定收費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司法鑒定;費行為,維護當事人、委托人和司法鑒定機構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活動順利進行,根據《價格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規定,;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司法鑒定收費是指在訴訟活動中,司法鑒定機構依法接受委托進行司法鑒定,向當事人或委托人收e的鑒定服務費用。
本辦法所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經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
s三條 司法鑒定收費遵循依法、合理、誠信、公開的原則。
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利于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司法鑒定收費標準。
第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或市場調節價。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目錄管理,《司法鑒定項目目錄》由省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納入《司法鑒定項目目錄》的鑒定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未納入《司法鑒定項目目錄》的鑒定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v司法鑒定機構與委托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提供司法鑒定服務,應當與委托人簽訂《司法鑒定委托書》,載明收費內容、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金額、結算方式等內容。
第六條 司法鑒定人或司法鑒定機構相關人員到異地實施鑒定、提取鑒定材料發生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差旅費,由當事人或委托人據實另行支付。
司法鑒定機構收取前款規定的差旅費,應與委托人協商一致,載入《司法鑒定委托書》或另行簽訂協議。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實施鑒定過程中,單方邀請專家參與鑒定或者提供咨詢意p的,所發生的費用由司法鑒定機構承擔。司法鑒定機構與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八條 司法鑒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作證發生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等必要費用及出庭誤工補貼等必要費用,不屬于司法鑒定業務收費項目。
在訴訟活動中,當事人申請司法鑒定人出庭作證的,由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另行支付上述費用。人民法院決定司法鑒定人必須出庭作證的,上述費用由人民法院支付。
第九條 司法鑒定實施過程中終止鑒定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與委托人或當事人協商,根據實際工作量等情況適當退還費用。
第十條 符合司法鑒定援助條件的受援人申請司法鑒定援助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適當減收或免收司法鑒定費用。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有司法鑒定援助經費財政預算的,按司法鑒定援助相關規定支付辦案補貼。司法鑒定援助相關規定由司法行政部門另行制v。
第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統一收取司法鑒定費以及本規定列明的其他相關費用。司法鑒定人不得私自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向當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司法鑒定費用,應當出具合法票據。
司法鑒定機構向當事人或委托人收取其他相關費用,應當提供合法票據或費用清單。
不能提供合法票據或費用清單的,當事人或委托人可以不予支付司法鑒定費或其他相關費用。
r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不得利用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不得使用回扣、介紹費或中介費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司法鑒定業務。
第十四條 司法鑒定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在顯著位置公示司法鑒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五條 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司法鑒定收費進行監督檢查,對司法鑒定收費違法行為,按照《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第十六條 ;何公民和組織發現司法鑒定機構有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或者其他價格違法行為的,可以向司法鑒定機構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舉報、投訴。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司法廳在各自職能范圍內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湖南省物價局、湖南省司法廳關于印發〈湖南省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湘e服〔2009〕161號)同時廢止。
附件2: